关于C类项能否”监护使用”,总局『又』回复…
2025/8/25 15:22:48点击:
问题:电梯监护使用问题咨询
内容:关于电梯监护使用有两个问题需要咨询。1)、电梯定期检验时,对于上次定期检验后使用单位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监护使用的C类项目(小编注:说明遗留的C类项仍为整改到位),使用单位继续对这些项目采取符合要求的安全措施时,检验结束后是否应该针对监护使用的C类项目仍判不合格,出具《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意见通知书》,要求使用单位在《通知书》上签署监护使用的意见?2)、电梯监护使用的项目检验结论应为合格还是不合格?
回复:1)、可以;2)、检验结论可以填写“合格”。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6-25
在此之前,公众留言版块就曾对C类项是否能够“监护使用”给出了回复意见,明确指出“C类不可监护使用”。
【标题】电梯C类项的监护使用
【内容】电梯检规7001二十一条合格判定条件(三),定期检验时存在的C类项,若整改难度较大或者不现实,此时一种理解做法是必须按照附件A的要求整改到位,不惜任何代价;另一种理解是允许使用单位采取管理或技术等安全措施进行监护使用,但没有按照检规附件要求整改,相当于让步,请问哪一种理解做法才是符合要求的。
【回复】应整改;根据检规7001第十七条(四)规定,定期检验时,对于存在不合格项目但不属于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通知书》中应当要求使用单位在整改完成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对该电梯进行监护使用。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5-21
根据TSG T7001正文第二十一条“(三)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B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类检验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5项(含5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可知,对于“C类检验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5项(含5项)”,仍需要整改到位后方可得出整梯“合格”的最终检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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