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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 执行<特设法>不能以处罚为目的!应保障安全!-倍加信

2026/8/12 10:54:00点击:

【标题】特种设备监督检验
【内容】监检是一个过程,安装单位已提交部分资料,特检院开展过现场监检,设备在未取得监检报告情况下投入使用。请回复。
1.安装单位行为是否违反《法》25条的“未经监督检验”?
2.是否属于交付使用?
3.《法》82条1款“违法所得”是否是使用单位实际支付给安装单位的全部工程款?
【回复】
1.如果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存在需要整改的事项,建议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对使用单位处理;如果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不存在需要整改的事项,建议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进行处理。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应本着保障安全为目的,不能以处罚为目的。
2.交付使用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竣工等手续后,生产单位将所有的相应资料等交付给使用单位,部分资料移交不能认定为交付使用。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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