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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要履行哪些义务?

2020/7/6 13:19:17点击:
《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要履行哪些义务?
答: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电梯日常使用管理,制定电梯应急救援预案,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于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及家具电器等物品的运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二)为电梯轿厢手机信号覆盖等通信网络建设提供便利条件;
(三)采取在机房安装空调等通风降温措施,保证电梯机房内温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四)对配备视频监控设施的电梯运行状况实行实时监控,监控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个月;
(五)停止使用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电梯,设置停用标志,并立即组织修理;需要停止使用电梯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公告停止使用的原因和预计修复时间;
(六)对电梯轿厢进行装修的,应当采用防火、环保的材料,不得影响电梯安全性能,装修后的电梯经制造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安全性能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七)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签订规范化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应当与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重新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八)乘客被困在电梯轿厢时,应当立即通知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救援队伍实施救援,并及时做好被困人员的安抚工作;
(九)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十)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的名称和值班电话号码、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和救援电话号码、电梯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等,并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和值班人员在岗;
(十一)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检测的要求;
(十二)不得短接安全回路和安全保护装置,影响电梯安全运行;
(十三)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违反以上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以上第四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以上第十二项规定,短接安全回路和安全保护装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